房屋所有权人面对依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这在征收法或土地法、规划法、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比如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拆迁的裁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拆迁土地还是房屋,都必须要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要有合法的拆迁方法,要是在与对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强行拆除的话,相关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强拆定义
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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