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据此,如果你们打架时,双方都是一个人,也没有本条二款规定的情景之一,公安机关拘留行为人最多时间为十日,
二、如果对方也殴打了你,依法对方也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拘留或罚款不能只处罚你一个人。你没有作鉴定伤情,不影响处罚对方(没有要求必须作伤情鉴定)。
三、如果警察收了你500元钱,其行为就涉嫌收贿,如果给你处理不公,你可以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察部门举报。
调解应该当面进行,警察从中传话是不符合规定的,可能存在水分。
四、如果你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个月内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案件,伤情程度应当以法医鉴定意见为准。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及以下的,属于治安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双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是否形成协议依双方的意愿。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插手处理,但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等情况除外。
2、一方或由群众报案至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应当调查案件事实、固定和收集证据。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主持调解,调解原则上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再进行一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如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且履行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调解达成协议的办案单位应当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如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公安机关程序结束,民事赔偿问题由被侵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对打架行为进行处理,要结合到实际的损害程度,如果造成的是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话,则此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自然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肯定就是刑事方面的责任。而要是情节比较轻,例如造成了轻微伤的话,则此时属于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治安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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