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但本人工资并非一定是实际领取的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了兼顾公平,国家规定,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职工月工资43005元,明显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属于受限制范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应当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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