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这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时夫妻权益保护的一项制度。要求经济补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一方因履行义务而经济受损。这体现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相关补偿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人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之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自行解决生活困难,他方不再负有帮助的义务。
二、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结语
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一方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有权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请求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已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影响其经济收入。根据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益可能受损,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夫妻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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