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件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和交付时间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应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补偿金等,然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时按比例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管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其他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与抵押权一致。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时,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按以下规定清偿:
1. 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2.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未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拍卖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按登记和交付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除第一项规定外;
3. 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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