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处是刑事处罚。定罪免处就是认定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一、犯罪后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中止是什么?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基本特征是: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和着手实施犯罪两个阶段。犯罪已经完成,结果已经发生,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2、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本可以继续实行犯罪,但主观上放弃犯罪行为的实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尚未发生犯罪结果,而行为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犯罪中止必须是本次犯罪行为的彻底终止。所谓“彻底终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弃本次犯罪的原有意图或追求,在行为上彻底停止了犯罪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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