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事处是不能经营的,所以办理的不是营业执照。
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办事处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的时候,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就会要求出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成立该公司办事处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书。
如果不能拿出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办事处的申请就不会被接受,是违法的。
公司要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按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的程序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应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3、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译本。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
1、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营业执照办理所需资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