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者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一个概念,所以所有权者权益合计跟股东权益合计是一样的。
所有者权益合计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即为股东权益。
在现代社会制度中,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人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人们的关注。而小股东作为处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弱势群体,其利益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民主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体现,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有必要在立法、司法、事后救济等方面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救济,以促进中国社会法律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为创建依法治国的社会而作出贡献。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所存在的缺陷问题也越来越突现出来,在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现实要求中,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既是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是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机会。当股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权要求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请他们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知悉的有关情况,股东要求有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被要求的人员应当出席,并应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出席会议,更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质询。
其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
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履行《公司法》规定上述职权时,应当有权利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应的会计资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确保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董事、高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为确保《公司法》这项规定的落实,公司章程宜细化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规定的,公司也可以专门就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细致的规定,以便于公司内部运作关系畅通有序,避免公司产生内耗,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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