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3 15:18:30
文档

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推荐度:
导读(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据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二)手上仅有借据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该具备哪些材料手上仅借据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证据充分。作为民间借贷的案件,除了借据外,最好还要同时收集好相关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凭证、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取款凭证、收条等。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有:

1、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2、个人与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3、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写借据的时候有哪些内容容易产生歧义

实践中最容易在“借”和“还”两个字上产生歧义。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

1、甲借给乙5000元。

2、甲从乙处借了5000元。同样的“甲还欠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

一是甲还(hai)欠款5000元;

二是甲还(ha)欠款5000元。

类似这样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还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

一是甲作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给付的借款5000元。

二是甲作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借款5000元。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档

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