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二)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四)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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