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提交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其中,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不包括增刊、论文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档案修复成果、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成果以及档案先进管理经验等,需获得本级别以上(含本级)的业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申报人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需获得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申报人为市级单位的需获得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以此类推),并推广应用。
2.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提交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其中,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对档案修复成果、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成果等的要求,同 1。
3.申报馆员职称,需提交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开发利用成果、专利成果、奖励荣誉、项目方案、研究报告等。
4.档案专业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不再组织评审。各区县、各部门(单位)按照初级职称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所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5.申报的项目、课题、专利、成果奖励等,均须为档案工作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同一成果或事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最高奖,不重复认定。同一论文或著作已经获得档案学会成果奖并作为奖项申报的,不能再作为论文著作项目单独申报。各类奖励证书均需上传佐证文件。非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课题类奖项不予认可。
6.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级职称须提供近5年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近4年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完成2021年度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具体要求见附件1。
7.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8.对于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测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9、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改系列(专业)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供档案专业初任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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