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定罪看守所一般关三天,有法定特殊情节可延长至30日。在没有定罪之前,公安机关会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即羁押在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若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则最长可延长到30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答复,也就是加起来最多关37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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