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轻伤一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等。轻伤二级:颅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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