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可能构成犯罪,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涉嫌诈骗罪的公民需退还受害人的钱,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北京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
1、北京诈骗3000元可能会构成犯罪
诈骗罪量刑的金额最低是三千元,当诈骗的金额达到五万元则构成了数额巨大的级别,二十万元以上则是数额特别巨大,而不同金额的犯罪行为将会面临程度不同的刑罚。也就是说,只要诈骗罪犯涉及了三千元就会被检察院立案进行公诉。
2、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3、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若是同时满足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就满足了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任何公民、单位都不得实施诈骗行为,若是实施此行为、且诈骗的数额达成一定的数额,就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而一旦涉嫌犯诈骗罪,首先需要将诈骗的钱退还给受害人。且涉嫌犯罪的公民,在法院审理诈骗案件之后,有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
结语
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用欺诈方法、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直接故意。只要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并受到法律追究。被涉嫌犯罪的公民应当退还诈骗所得,同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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