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爷爷、奶奶,外祖父、外祖母,都是直系亲属。
二、在供养亲属的归类中,爷爷、奶奶,外祖父、外祖母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的,应作为供养的对象;但在丧假等待遇时主要是用人单位根据情况人性化掌握,法律规定还没有明确应当享受丧假待遇。一般情况下,爷爷、奶奶,外祖父、外祖母去逝,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丧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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