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本没有结婚证的,则补办户口本和离婚证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没有结婚证的,则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想离婚的补办户口本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理诉讼离婚即可。
一、事实婚姻会有继承权吗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里的配偶是只经过结婚登记的配偶,而不是仅仅是同居关系的配偶。严格意义上,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未登记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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