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可以拒绝五险一金。
一、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员工无权拒绝。用人单位必须替劳动者缴纳以下五种法定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生育保险;
4.失业保险;
5.劳动保险;
6.住房公积金;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以下后果:
1.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将被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公积金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应当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那么因其产生的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包括:养老金、失业金、生育津贴、工伤补助等一些费用。若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那对企业来说可能要面临巨额的赔偿。
3.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数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各项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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