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团伙诈骗从犯量刑标准
对于诈骗罪的从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举例说明,主犯与从犯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如果法院判处主犯有期徒刑3年的,则从犯应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例如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对从犯进行量刑时,一般会减轻20%至50%的处罚,具体减轻的幅度,需要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很低,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对从犯的处罚。例如,诈骗罪的主犯被判处拘役刑或管制刑,而从犯在诈骗活动中并未起到重要作用,则完全可以免除对从犯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从犯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原则”。即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具体到诈骗案件中,《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犯罪中,从犯是应该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犯罪总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应当对其个人具体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诈骗罪从犯对于退出犯罪集团后其他组员针对同一受害人继续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承担刑责,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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