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存在强奸罪。强奸罪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发生性关系时,女的是心不甘情不愿的,甚至还有强烈反抗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进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小姐付出的对价是性交易权,男方付出的是金钱。这就说明,他们二人之间是存在一个交易行为,也就是买卖。不过这种买卖行为,在我们国家不合法,不被法律保护。交易后,男方拒绝付款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如果买卖合法,应该可以诉至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同时赔偿违约金。
但是现在交易违法,本身就不收法律保护,也就是女方获取对价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当然也就无法去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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