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非法的性交易,对社会存在严重不良的道德影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嫖娼受到绝对的禁止,严抓嫖娼卖淫等涉黄非法活动。对于嫖娼卖淫十分严重的行为,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刑事拘留管理,并处罚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处罚金500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修正)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款已被废止)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该款已被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于2021。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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