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要求抽逃股东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协助抽逃的其他相关方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提出同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该解释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或完全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可以提出相同请求的,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责任归属何人? - 追究抽逃资金责任的法律措施
追究抽逃资金责任的法律措施涉及对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责任归属进行调查和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可能归属于抽逃资金的实施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一旦责任确定,法律措施可以包括起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破产清算、追回抽逃资金等。此外,相关法律机构可能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刑事处罚等。各国法律对此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法律体系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行,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偿责任,并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将予以支持。抽逃出资责任的追究涉及调查和追责,可能包括起诉、民事诉讼、破产清算、追回资金等法律措施。最终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和社会公正。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具体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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