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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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23:07:46
2011年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根据此文件规定自行划型。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企业划分指标以什么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导读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根据此文件规定自行划型。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企业划分指标以什么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根据此文件规定自行划型。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企业划分指标以什么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还有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以及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综上所述,中小微企业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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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根据此文件规定自行划型。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企业划分指标以什么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