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 公司不可以不录取。
法律理论界倾向按照《民法典》中对于“要约”要素的处理方式来认定offer的法律效力。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企业发出offer之后,一旦劳动者表示同意,offer的内容就成立了。双方都应该遵守offer的约定,执行offer约定的内容。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从法律意义上讲,off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的内容履行,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发出后,如果劳动者基于充分的信任用人单位,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因用人单位却不录用了,那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
拿到offer 公司可以不要你吗
不可以。
1.一份标准的OfferLetter是民法上的“要约”。虽然它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司临时取消对录用,使得自己还需另外再找工作,在客观上的确给造成了一定损失。
3.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我国法律对于公司offer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务和司法判例倾向于将公司offer定性为要约,公司offer一旦送达被邀请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与被邀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便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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