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年龄按照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档案和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如果职工的个人档案中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一致的,那么职工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认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不会造成任何的影响,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根据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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