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以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这已是我省自2010年来第四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标准;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标准;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标准;蓝田县执行四类标准。据了解,之前我省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1000元/月、910元/月、850元/月、790元/月。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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