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的流程
1、装修施工结束后,由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2、管理处在当日内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及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及管理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完工验收栏目,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4、管理处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如有丢失,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
5、装修企业当日清场离开;
6、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复验没有问题,由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注明复验合格后,送管理处主任审批,由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及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
7、装修施工验收时,装修人有违章装修行为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应视情况按规定作出估价,列清扣款数额,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将扣除清单一份交装修人,一份交财务组,由财务组按以下方法扣款:
(1)先从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中扣款;
(2)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不足以补偿扣款的,再从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中予以补扣;
(3)扣除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仍不能补偿扣款的,要求装修人给予赔偿;
(4)装修资料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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