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租房补贴需要:
1、具有市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二、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手续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
4、现住房有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后,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三、租房补贴申请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的东西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然后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这些资料上交了还是不可以的,也要按流程慢慢走完,这样才能有住房补贴的条件;
2、申请人要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住房证明是很重要的,证明了自己的条件以及能力,才能获取住房补贴;
3、申请人仅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还是不能够申请的,也是要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
1、按照国管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未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2、根据国管局印发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还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4、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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