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很多事情上的判断和决定可能出现偏差或错误,所以成年后才可决定自己的姓
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姓氏,但可以选择的姓氏仅包括以下几种:随父姓、随母姓、随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的姓氏,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可以随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正当理由的姓氏。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拓展资料:
成年人改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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