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可否按遗产继承
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继承人的,可以按遗产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对属于全体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村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通知各小组提交分配方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委员以通知村民,以小组为单位提交分配方案草案或者村委会提交分配方案草案交村名讨论。
3、村委会起草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委会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村民会议的通知。由于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和规则的杂乱无序和易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发生,所以对于土地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应该仅以村民会议为准。村委会在会议召开前通知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
6、保留争议人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方案仍然有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行按照争议的人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金额,保留在村委会专门账户中。
7、发放分配方案确定的没有争议人员的金额。
8、人民法院确定争议人员应否得到土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村委会在补偿款分配后,自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闭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村民(人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在提存的金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三、征地补偿款被贪污怎么办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安置补偿款中,除了直接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应归个人自主支配之外,凡是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必须专款专用,除了经过村集体讨论民主表决程序决定如何使用该项专款之外,村委会无权擅自决定用途。
如果村民发现征地补偿款被政府人员贪污,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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