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成立集团公司条件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包括: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
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材料:
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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