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社保转移流程如下:养老保险转移第一步,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第二步,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移到新所在地(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第三步,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应当联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后续业务;第四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确认情况。医疗保险转移,账户随转移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随社会保险转移转移,所以只要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新就业地提供的参保信息准确,就不用担心账户转移。上述两种工伤和生育保险属于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的保险,因此不存在转移问题。失业保险转移在职职工在本省或向外省转移的,应当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和缴费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失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转让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转让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继续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购房公积金只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只能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也可选择一次性提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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