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一类示范园(市级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75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300元;城镇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00元;农村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700元。各幼儿园在最高限额内根据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报所属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育教育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五、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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