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4、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一、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是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给予的补偿。其金额的计算通常有如下方式: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2)第一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即只负责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与约定的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实践中,西方保险企业大多采用第一种方式,我国则采用后两种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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