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贩毒罪被判无期徒刑可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减刑。立功表现包括阻止犯罪、检举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灾救援、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可以根据表现减少刑期。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了悔改或者立功等行为,就可以减刑。如果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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