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1.发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误的:属于当月的,可以直接作废;属于跨回月的,开具红字发票答冲销,原蓝字发票联收回作为红字发票的附件。2.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的:普通发票遗失必须于遗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处罚,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复印件入账。所以,如果跨月一定不能作废,必须开红字冲销;另外如果发票联丢失无法收回,那任何时间都不得自行作废或冲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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