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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如何办理产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09 1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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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如何办理产权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就是广义上我们说的宅基地、小产权,其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和建成的房屋都是合法的,只是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不允许进行买卖和转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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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就是广义上我们说的宅基地、小产权,其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和建成的房屋都是合法的,只是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不允许进行买卖和转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就是广义上我们说的宅基地、小产权,其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和建成的房屋都是合法的,只是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不允许进行买卖和转让。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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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如何办理产权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就是广义上我们说的宅基地、小产权,其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和建成的房屋都是合法的,只是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不允许进行买卖和转让。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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