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 年休假 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 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