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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划拨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09 18: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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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划拨么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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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一、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一)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二)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三)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四)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五)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六)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又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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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划拨么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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