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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