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使用范围包括产业设施建设,机械设备购置,生产费用周转,投资入股经营以及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同时明确扶持资金及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不得用于偿还村庄债务;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规定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所扶持村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开具收款收据并经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将扶持资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纳入代理中心代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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