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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