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程序收回不违法的。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规定,该项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九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十武鸣县交通图标注用地位置原件1份十一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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