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建厂房需要手续: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等多种方式,其中,出让、出租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流转,转让、转租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次流转。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一般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若土地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同意。
2、 涉及到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村集体要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一般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 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若土地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同意。
2、涉及到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村集体要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土地使用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双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5、 土地使用双方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上述第1项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上述第3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6、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土地使用人按合同约定向村集体(镇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8、土地使用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支付土地使用费凭证,向受理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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