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的,不需要自己去办理。
生育津贴实际上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先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社保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拨付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
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产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领取。
用人单位一般有两种方式发放生育津贴。一是按月先行发放工资,在领取生育津贴后,会对两者进行比较,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将一次性补发差额,如高于生育津贴的,也不会扣除高出的部分。二是对生育津贴进行预算,从财务借款发放;待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冲抵借款,两者对比,同样是差额补发。所以女性朋友们是能够领足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只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即可。以下五种情况是需要注意的:
一、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先行垫付生育津贴,待该员工缴满1年后,从次月起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如职工在产假期间更变工作单位,但没有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同时应填写《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
三、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四、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五、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如因以下原因没有生育津贴的,也可由个人在产假结束后一年内向参保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一、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停止经营的,且员工无继承单位的,可由个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垫付生育津贴的,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待社保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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