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在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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