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 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二条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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