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不按规定会车的;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的载客或者是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10%以上未达到20%的扣一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照相关规定会车的,或者是在高速公路上以集成是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扣一分。
3、驾驶的机动车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灯光的,扣一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5、驾驶机动车的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相关规定的扣一分。
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或者是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的。
7、驾驶的载货汽车超过了最大允许载重的总质量,但是未达到30%的。
8、驾驶擅自变更已登记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9、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相关规定系安全带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
因此,行为人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违章、肇事或未携带记分卡的,应暂扣驾驶员的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
驾驶员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处理违章的民警按规定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记录所扣分值并加盖民警执勤专用印章。驾驶员违章、肇事后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情况下仅单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含6分)的,按规定可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应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
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违章、肇事地交警部门应将记分情况在五天内转至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并按规定滞留其驾驶证正、副证,告知驾驶员到所属支队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等方面的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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