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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