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求需要配备品德高尚、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园长。
(2)其次是要求具备: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达到1:6—1:7,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达到1:4—1:5。
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财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另外,民办幼儿园在“办园规模”上要求: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设施和设备。
(一) 园舍相对独立,消防和安全设施齐全。房屋建筑设计科学、合理,适合幼儿特点。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室外环境清洁、安全,无污染、无噪音。
自有校园和校舍须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租赁校园和校舍的,须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契约。
(二) 设有活动室、寝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活动室面积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三)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guan 四音)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有沙地和种植园地。
(四)厨房设备齐全,符合卫生及防疫标准。
(五)有满足需要的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4)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能够保证教育机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5)农村地区举办民办幼儿园,在确保安全、卫生、够用的前提下,对办学硬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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