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作用体现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定金是需方向供方交纳的购货保证金。需方交纳了定金,显示了购买的诚意;供方收取了定金,意味着必须备足货物,与对方成交。因此,先付定金,体现了买卖双方的商业诚信。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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